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委托,担任海顺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海顺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查看簿记录像、审验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见证。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已就复印件和原件进行了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遗漏,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海顺新材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1 年 5 月 19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海顺新材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7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7 号),同意海顺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并已经深交所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本次发行在相关决议、授权与批复有效期内进行,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经查验,2021年9月16日(T-3日)至2021年9月23日(T日)上午9:00期间,海顺新材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
或“保荐机构”)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发送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等相关
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包含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
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以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
件的下列询价对象:(1)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不少于10
家证券公司。(3)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询价对象
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9月23日9:00-18:00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22家投资
者提交的有效申购报价(其中1家机构同时参与了首轮申购以及追加申购)。经
核查,参与报价的17家投资者按《认购邀请书》约定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合
计人民币3,400.00万元,4家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家投资者为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前述22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是否
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类别 (元/股) (万元) (万元) 有效
申购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
1 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其他投资者 18.20 2,000.00 200.00 是
合伙)
16.28 2,000.00
2 王厚法 自然人 16.23 2,000.00 200.00 是
16.18 2,000.00
3 中兵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兵资产富 其他投资者 16.66 2,000.00 200.00 是
兵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 其他投资者 16.78 3,400.00 200.00 是
2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6.18 3,500.00 200.00 是
6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6.60 2,000.00 - 是
16.20 2,000.00
7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七 其他投资者 16.18 2,000.00 200.00 是
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8 张奇智 自然人 16.20 2,000.00 200.00 是
16.18 2,000.00
9 伍荣 自然人 16.18 2,000.00 200.00 是
17.19 5,000.00
10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投资者 16.67 5,500.00 200.00 是
16.18 6,000.00
11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者 16.20 2,000.00 200.00 是
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7.10 2,900.00 - 是
16.50 3,600.00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 保险公司 16.45 2,000.00 200.00 是
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兴业银行- 保险公司 16.45 2,000.00 200.00 是
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15 财金龙山鲲鹏(潍坊市)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其他投资者 18.20 2,000.00 200.00 是
企业(有限合伙)
16 彭铁缆 自然人 17.98 2,000.00 200.00 是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 16.22 2,000.00
17 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投资者 16.20 2,000.00 200.00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