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 玲 梅 佑 轩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