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根据《意见》、《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截止2015年6月29日(T-4日),中证指数发布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71.18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6.8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按本次发行价格6.87元/股、发行新股3,0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0,6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42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7,190万元,等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点提示
1、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润欣科技的股票代码为30049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6月29日(T-4日)完成。参与本次初步询价报价的投资者为126家,剔除1家无效报价后,本次初步询价报价的投资者为125家,申购总量为651,25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361.81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报价为6.87元且投资者申购总量小于1,800万股的报价;报价为6.87元、投资者的申购总量为1,800万股且报价时间晚于6月26日09:31:22.807的报价作为最高报价部分予以剔除,共计剔除37家投资者的报价,对应剔除的申购量为65,20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申购总
量的10.0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7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2)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初步询价中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根据确定有效报价对象数量的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88家,确定入围的配售对象数量为334个,有效申购数量之和为586,05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25.58倍。
6、发行人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确定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3,000万股。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0%。
7、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5年7月3日),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网下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8、回拨机制
2015年7月3日(T日)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认购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
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若发生回拨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5年7月7日(T+2日)公布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9、本次发行可能因以下情形中止:
(1)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3)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10、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根据《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告》”),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本次入围的配售对象的数量为334个,具体名单见“附表: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入围的配售对象均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并应按上述名单里的申购数量参与网下申购,同时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7月3日(T日)11:30之前,向主承销商指定邮箱ipo5@guosen.com.cn发送《关于符合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申购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函》的彩色扫描件(具体格式及操作说明请见附件)。盖章原件必须于2015年7月6日(T+1日)15:00以前送达如下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01)。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的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及配售。
(3)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的操作步骤:
①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于2015年7月3日(T日)9:30-15:00 通过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本公告中规定的
其他信息。
②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7月3日(T日)8: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001999906WXFX300493”。
T 日8:30之前及15:00 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
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4)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如果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属于结算银行账户,则其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支付。如投资者报备账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则资金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则资金应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网下发行专户。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请配售对象务必确保自身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登记备案信息无异常情况。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5)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6)2015年7月3日(T日)17:30 后,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网下投资者如无法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请及时与其托管银行联系并确认。因网下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7)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配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