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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润欣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润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3、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35 名(含 35 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竞价实施时,上市公司发出的《认购邀请函》中将要求认购对象作出承诺:参与竞价的合格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得主动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募集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计划,项目投资总额的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和顺序进行适当调整。鉴于募投项目对公司发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实施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
金。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决定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且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在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事宜;

  (12)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11、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且一致同意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授权事项尚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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