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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重新询价与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公司归属于制造业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15年12月18
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6.22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9.0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根据重新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量为2,50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19,735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9.09元/股、发行新股2,5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2,725.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2,990.0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9,735.00万元。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点提示
    1、华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6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新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华自科技的股票代码为30049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12月18日(T-3日)完成。参与本次网下重新询价申购的投资者为140家,剔除1家投资者的一个配售对象的无效报价后,本次网下重新询价申购的投资者为139家,配售对象为415个,申购总量620,770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报价高于(含)9.09元,申购数量少于1,500万股,以及报价高于(含)9.09元,
申购数量为1,500万股但报价时间晚于2015年12月17日09:33:38的初步询价报价作为最高报价部分予以剔除,对应剔除的申购量为62,770万股,占本次重新询价申购总量的10.1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9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重新询价中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根据确定有效报价对象数量的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132家,有效申购数量之和为556,50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71倍。
    6、发行人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1,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0%。
    7、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19,735.00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于2015年12月16日(T-5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8、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5年12月23日),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重新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网下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9、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0、回拨机制
    T日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认购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如下: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如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购的,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认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若发生回拨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5年12月25日(T+2日)公布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1、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根据《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本次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为132家,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重新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有效报价对象均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并应按上述名单里的可申购数量参与网下申购,同时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T日)9:30~15:00。
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90”。
    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T日)15:00之前,T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3)有效报价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如果有效报价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属于结算银行账户,则其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支付。如投资者报备账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则资金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资金应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网下发行专户。
    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请有效报价对象务必确保自身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登记备案信息无异常情况。
    (4)不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5)2015年12月23日(T日)17:30后,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网下投资者如无法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请及时与其托管银行联系并确认。因网下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6)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业协会备案。
    (7)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1,500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