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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飞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05

中飞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398 号工大集团总部大厦 17 层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电话:0451—82892133
邮编:150090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1】盈哈意字 11007 号

致: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哈
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哈尔滨市哈
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白云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现场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
公司股份 56,57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1.562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25
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1.327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345%。

    另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34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6,5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6,5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6,5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后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杨建                        经办律师: 蔡颖

                                                邢紫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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