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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飞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中飞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6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白云女士

  6.会议的合规性: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1人,代表股份56,57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6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持有股份56,25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人,合计持有股份3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45%。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式出席9人),合计持有股份3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邢紫龙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6,5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6,5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6,5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邢紫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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