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宝鸡中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事项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有助于更好的支持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担保议案时,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反担保事项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云 付秀华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