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变更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云 付秀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