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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29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OrientalMaterialHandlingCo.,Ltd.
                      (太原市新兰路5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股东王志、丁全石、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东辉投资、创意投资、古美盛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董事姚卜文、王志承诺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王志、东辉投资承诺
    在满足本人/本单位其他承诺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长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直至承诺期满,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期间,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即在上述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前述股东或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30%。如上述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对于未来新选举的董事及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控股股东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单次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且一年内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300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1,000万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额进行回购。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时,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依次履行。
    6、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8、任何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三、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