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17-03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6月14日,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合考虑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及“限售期”条款作如下调整:
调整前:
(一)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定并公告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如公司股票在预案公告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和送股或转增股本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
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一)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如公司股票在预案公告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和送股或转增股本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
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及“限售期”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