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濮阳惠
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以及中
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
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
案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相关
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
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本次发行在发行结构、发行方式、网下投资者认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
价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确定、配售方式、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并重点关注本公告的重要提示部分。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
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
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6),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
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
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濮阳
惠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84号文核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
“濮阳惠成”,股票代码为“30048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申购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
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原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6月12日,T-5日)的
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需同时完成在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内容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5、只有符合中原证券及发行人安排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
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
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中原证券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
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
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
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6月15日(T-4日)及2015年6月16日(T-3
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
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
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
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
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200万股,超出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
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
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
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
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
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
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和有效报价
的确认”。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
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T日)9:30-11:30和13:00
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
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
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
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
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
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19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
资者为在2015年6月1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
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年6
月1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
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中原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
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
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6月10日(T-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