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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30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
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0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不超过1,000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提示,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和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和实际控制人王中锋、杨瑞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其他两名法人股东惠裕物资、汉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上述股份。
其他6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王中锋、常庆彬、刘秀民、化栋、马伟英、
陈淑敏和潘国信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中锋、常庆彬、
陈淑敏和潘国信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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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此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是控股股东奥成化工、汉丰投资及惠裕物资,上述股东
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奥成化工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奥成化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售股
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不进行任何减持。奥成化工承诺按照
前述意向未来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
不得减持。
2、汉丰投资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汉丰投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售股
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50%-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50%。汉丰投资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3、惠裕物资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惠裕物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售股
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50%。惠裕物资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该预案规定了公司股票自
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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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购股份。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购方案,公司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回购方案启动后,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连
续回购至单次或当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
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取得的最近一笔分配利润的30%,不超过该
笔分配利润的10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金额不少于其个人上年度从发行
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不超过前述薪酬总和的100%(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
董事,则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的上年度薪酬平均数为标准以其自有资
金作为资金来源按照前述原则增持发行人股票);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得领取当年
分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四)对披露事项的承诺及赔偿措施
1、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承诺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
披露违规而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
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收购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收购
价格按照收购事宜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
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收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承诺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承诺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
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上述承诺
前,承诺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持有发行人股份所获得的发行人分红
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4、保荐机构承诺:如中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原证
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
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