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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11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Synthesis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2015年6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思电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后持股比例不低于届时发行人总股本的3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继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关华建、赵爱波、陈德展、宋弋希、孙祯祥、王伟、马锐、李冰、刘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其他股东持股锁定及减持承诺
    公司股东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济南优耐特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连刚、王廷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晟达信、济南优耐特和天津清瑞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晟达信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6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90%。
    天津清瑞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济南优耐特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4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80%。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夏伟、赵爱波、孙建伟、王廷山做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王廷山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价稳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出具承诺: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其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神思投资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神思投资应当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神思投资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神思投资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股份方式稳定股价。神思投资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神思投资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神思投资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神思投资可不再增持发行人股份。神思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非独立董事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高级管理人员焦静、王廷山出具承诺: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上述人员将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10%。如在发行人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本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会按照下列条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则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