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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09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2015年6月9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韩国良和徐迪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徐迪的关联人暨股东曾鸣,高级管理人员冯峥的关联人暨股东王琴放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关联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监事王维平、监事张全中的关联人暨股东杜洁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除股东葛瑆未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公司
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如下:(一)股价稳定方案
    公司可采取的股价稳定方案包括:
    1、增持方案: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0.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独立董事)各
自增持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全部薪酬的50%。上述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8%,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0.64%。
    2、回购方案: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票。
    上述增持和回购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增持和回购金额合计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0.8%。
    (二)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公司回购股票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否则,该名或该多名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不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直至实施增持或回购符合相关规定。
    (三)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增持方案和回购方案同时实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自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启动有关增持事宜,并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3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公司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公司也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