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制度约定,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将有助于其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担保行为是安全的。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三、关于变更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慧 苟娟琼 王金本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