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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3

新元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111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公告
编号:临-2021-027)。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与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资产
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公司向资运公司销售高密度存储设备及系统软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4.85376 亿。具体详见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1-030)。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多次提醒资运公司及
时验货,资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验货后至今未因产品问题向公司提出书面
异议。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资运公司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民事
诉讼[案号:(2021)赣 1002 民初 8560 号],请求解除合同并归还预付款 4853.76
万元及相应利息。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和股东利益,公司已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反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11月23 日受理了公司反诉。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产品购销合同》;

    2、判令反诉人支付货款 4,035.04 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

以人民币 4,035.04 万元为基数,自函告被反诉人应收货完毕之日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至被
反诉人支付完毕时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为 99.59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4 月 19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
定了质量标准、供货期限、交提货方式及地点、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等条款。合同签订后, 反诉人一直按《产品购销合同》履行职责,货物备齐后又通过邮件、公函、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提醒被反诉人前来验货,但被反诉人未能及时验货。根据《产品购销合同》中第六条约定“1.……如购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被反诉人验货后至今未因产品问题向反诉人提出书面异议,也从未要求反诉人对产品进行整改。根据《产品购销合同》中第六条约定“2.若购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反诉人不存在未履行合同交付的义务,被反诉人应尽快按照合同履行提货并及时支付反诉人货款。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为人民币 1.125 亿元。

    2、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目未确认收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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