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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2

新元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110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局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业胜、张瑞英: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 年 4 月 29 号,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50.82
万元。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但公司迟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才发布《2020 年度
业绩预告》,未按规定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业胜、财务总监张瑞英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业胜和张瑞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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