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NewUniversal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房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二零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东(直接、间接)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自然人股东张玉生、法
人股东世纪万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自然人股东王际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自然人股东潘帮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贾丽娟、李国兵、张德强、张继霞、于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公司股东苏州思科、新疆智泉、芜湖润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双国庆、财务总监张瑞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张玉生、王际松、潘帮南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双国庆、财务总监张瑞英还承诺自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持股5%以上 所持股份 持股及减持意向、约束措施
股东名称 锁定期
1、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
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
间等;
朱业胜、 3、当发行人股价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条件时,将依照公司《上市后三年
曾维斌、 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及具体实施计划,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
上市后36
姜承法、 司流通股份,相关增持方案不得违反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个月
世纪万向、 定;
张玉生 4、在不违反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
承诺且符合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将依照自身实际
情况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6、若本人(本公司)的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的,相关
增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不违反公司及本人在公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且符合
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将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
股票进行合理增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
王际松、 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
李国兵、 间等;
贾丽娟、 上市后36 3、当发行人股价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条件时,将依照公司《上市后三年
张德强、 个月 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及具体实施计划,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
张继霞、 司流通股份,相关增持方案不得违反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于波 定;
4、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5、若本人的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的,相关增减持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不违反本企业在公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且符合相关
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本企业将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对公
司股票进行合理增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后12 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
苏州思科 个月 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
间等;
3、若本企业的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的,相关增减持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股价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增持义务人将启动股票稳定方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暂停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股票增持计划
①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及法人股东世纪万向将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合计增持不少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2%的股份,具体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前上述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例进行增持,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②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王际松、张玉生、李国兵、贾丽娟、张德强、张继霞、于波、潘帮南将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合计增持不少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2%的股份,具体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前上述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例进行增持,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股份转让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③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发行上市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