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
施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则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1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新元科技”,股票代码为30047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66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667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且股数不超过1,000.2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
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广州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至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两个工作日期间,进行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4、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已在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电子平台备案并经协会审核通过、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且配合广州证券完成相关条件核查(核查方式详见广州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zs.com.cn)的投资者。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参加本次新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提前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上述投资者应当于2015年5月27日(T-5日,周三)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下列对象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该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
(5)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过去6个月内与广州证券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广州证券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8)广州证券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10)参与广州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1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2)如果股票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两种情形:(i)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ii)除了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也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任何一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广州证券对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广州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虚假提供信息,广州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
资格。
网下投资者如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现过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被协会公布在其黑名单上的,不得参与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使用他人账户报价;(b)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c)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d)网上网下同时申购;(e)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f)委托他人报价;(g)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h)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i)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j)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k)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l)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不符合配售资格;(b)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c)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d)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最小申报价格为1.00元,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无效申报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对应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2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2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
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周四)至2015年5月29日(T-3日,周五),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7、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申购价格从高到低依次剔除,直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总申购数量的10%。具体剔除规则详见“五、发行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剔除上述申购量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中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即为有效报价。
8、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5年6月2日(T-1日,周二)刊登的《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9、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入围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