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ACA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Ltd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兴业路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〇一五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持有星
徽精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蔡耿锡、谢晓华、 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星野投资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星徽精密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如在股份锁定期(含延长锁定期)违反上述承
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如转让价格低于股票发行价格,则转让股份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星徽精密股份;在星徽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蔡耿锡、谢晓华、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转
陈惠吟、谢锐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蔡文华、杨仁洲、 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张杨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
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在股份锁定期(含延长锁定期)
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本人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如转让价格低于股票发行价
格,则转让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陈梓炎、天津纳兰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
德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关于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属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王廷春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回购的股份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1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为本次稳定股价而回购的股份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1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30%。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4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4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3、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