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1-09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于 2021
年 08 月 04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51)、2021 年 08 月 24 日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
告编号:2021-067)中披露了公司(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新的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公司与宁波固奇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转
入二审。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2021)浙
02 民终 3702 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与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2536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中精机货款 493,000 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田中精机赔偿杭
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逾期交货损失 3,489 元。2021 年 11 月 04 日公司收到
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
3、公司与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09 月 28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2537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月 20 日前支付田中精机价款人民币 320,000 元;田中精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的价款 320,000
元。
4、公司与上海希尔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2538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上海希尔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田中精机折让价款 200,000 元,若逾期支付上述价款,田中
精机按上海希尔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292,000 元申请执行。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款项。
5、公司与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0 月 29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2540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田中精机货款 158,000 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
司收到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状。
6、公司与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案件
案件一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号(2021)浙0421 民初 3566 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7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07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356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田中精机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08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3566 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底前支付原告田中精机人民币 370,000 元,于 2022 年 1 月底前支
付人民币 700,000 元,于 2022 年 2 月底前支付人民币 700,000 元;若被告未按
照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笔金钱付款义务,则田中精机可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中精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案件二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号:(2021)浙
0421 民初 3567 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于 2020 年
09 月 28 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接收上述
合同项下的 4 台 MK180 1 拖 5 全自动口罩机流水线设备;判令浙江龙潇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10,2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07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356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田中精机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08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3567 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田中精机与 被告浙江龙潇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解除;田中精机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前将已交付被告的二台设备(在工程师确
认后)拉回,费用由田中精机承担;被告支付田中精机损失人民币 330,000 元,
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支付 100,000 元,于 2021 年 12 月底前支付 230,000 元;田
中精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案件三
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案件号:(2021)浙
0421 民初 3825 号,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 2020 年 07 月 16 日、
2020 年 08 月 07 日、2020 年 09 月 02 日分别签订的编号为“T20200716”、
“T20200807” 、“T20200902”的三份《设备定作合同》,并由田中精机取回上述合同项下已交付的“MK1801 拖 5 全自动口罩机流水线”6 套;判令田中精机立即返还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价款 5,030,000 元;判令田中精机支付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现合同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 50,000 元;本案诉讼费
由被告负担。该案件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开庭审理。
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08 日出具的(2021)浙 0421 民初
3825 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
田中精机于 2020 年 9 月 28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23日解除;
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其他无争议。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诉书;
2、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