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9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59 名激励对
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 2,610,6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 皞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2021 年 12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