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5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和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59名激励对象所持2,610,6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