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1-09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人数为 59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610,6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30,404,000 股的 2.00%。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于 2021
年 12 月 0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1)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70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47.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2,110.40 万股的 9.4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47.2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8.65%;预留 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3%。
(2)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0 名
变更为 63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47.2 万股变更为 1,106.2 万股,本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完成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登记人数为 59 人,授予登记数量为 870.20 万股。
(4)2021 年 0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 25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5 万股。
(5)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本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25 名,授予登记数量为 59.8 万股。
(6)2021 年 12 月 0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9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61.06 万股。
4、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股票、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 年至 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0年实现净利润 3,500 万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1年实现净利润 6,500 万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2年实现净利润 8,000 万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1年实现净利润 6,500 万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2年实现净利润 8,000 万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根据公司制订的年度考核等级评定标准,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分
为 A、B、C、D 四档;其中 A 档的员工所持股票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后 100%解除
限售,B 档员工 80%解除限售,C、D 档员工不得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0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0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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