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9-08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 157 名,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合计 2,952,648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2.37%,回购价格为 17.76834元/股;
2、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4,595,028 股减少至 121,642,380 股。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
(一) 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6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86.38 万股。
5、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2.1 元/股。
6、授予股份限售期的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解除限售期 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解除限售期 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自授予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解除限售期 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5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益后)为基数,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5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益后)为基数,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15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益后)为基数,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增长率不低于 10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根据公司制订的年度考核等级评定标准,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分
为 A、B、C、D 四档;其中 A、B 档的员工所持股票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后 100%
解除限售,C 档员工 60%解除限售,D 档员工不得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实施情况
1. 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17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7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计划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5. 2017 年 2 月 3 日,独立董事徐泓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6. 2017 年 2 月 4 日至 2017 年 2 月 14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布了如下核查意见:列入《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 2017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
8. 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74 人调整为 16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400 万股调整为 386.38 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向符合激励条件的 164 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共计 386.38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32.10 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布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本次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2)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并同意以 32.10 元/股向 164 位激励对
象授予 386.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9. 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发布如下意见: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监事会同意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6.38 万股,授予价格为32.10 元/股。
10.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完成的公告》,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授予对象 164 人,授予数量 386.38
万股,授予价格为 32.1 元/股。
11.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离职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离职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2.434 万股,回购价格为 32.10 元/股。
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股份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因 2017 年年度权益分
派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派 0.6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3 股。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