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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3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YINGHE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赢合产业园
                    1栋1-2层、2栋1-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二〇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王胜玲、王振东、许小萍、杨敬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深圳松禾、达晨创世、达晨盛世、深圳高特佳、上海高特佳、中科汇通、深圳先德、邵红霞、何祝军承诺:自取得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何爱彬、张铭等十八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铭、刘明、林兆伟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铭、刘明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日公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股净资产。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1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公司在启动回购股票时,需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王维东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田兴银、陈诗君、张铭、刘明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但不超过50%。
    上述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上述预案内容出具了相应的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确保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王维东、许小菊、深圳松禾、达晨创世与达晨盛世。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赢合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30%。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赢合科技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本人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深圳松禾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深圳松禾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技首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