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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24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YINGHE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赢合产业园
                        1栋1-2层、2栋1-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不超过1,9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的比例不超过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8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15年4月1日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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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下述重大事项提示并不能涵盖公司全部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王胜玲、王振东、许小萍、杨敬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深圳松禾、达晨创世、达晨盛世、深圳高特佳、上海高特佳、中科汇通、深圳先德、邵红霞、何祝军承诺:自取得公司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股东何爱彬、张铭等十八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铭、刘明、林兆伟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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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张铭、刘明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方案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9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按照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日公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股
净资产。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1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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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公司在启动回购股票时,需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王维东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田兴银、陈诗君、张铭、刘明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但不超过50%。
    上述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上述预案内容
出具了相应的承诺。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确保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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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
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