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赛微电子”)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下发了《关于对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6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本所律师针对《关注函》所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答复《关注函》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关注函》问题 3:请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赛微电子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2021 年度可实现业绩尚无法明确,将 2021 年度作为考核期具有合理性
(一)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2021 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前
2021 年第一季度 2021 年第二季度 2021 年第三季度 2021 年前三季度 三季度平
业务类别 均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MEMS 18,001.13 90.27% 18,107.47 92.65% 18,783.27 99.50% 54,891.87 94.06% 18,297.29
导航 1,373.57 6.89% 1,270.48 6.50% 76.98 0.41% 2,721.03 4.66% 907.01
航空电子 - - - - - - - - -
其他 565.80 2.84% 165.28 0.85% 17.38 0.09% 748.46 1.28% 249.49
合计 19,940.49 100.00% 19,543.23 100.00% 18,877.64 100.00% 58,361.36 100.00% 19,453.79
如上表所示,经过重大战略转型,公司主营业务已完全聚焦于半导体业务,尤其是MEMS工艺开发及晶圆制造,2021年前三季度合计业务占比已达94.06%。
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平均单季度收入为 19,453.79 万元,其中主要由 MEMS 业
务所构成。
将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与本次激励计划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相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前三季度平均 按前三季度平均单季度
业务类别 2021 年前三季 2021 年业绩 若达标第四季 单季度收入 收入测算的 2021 年业绩
度收入 考核指标 度需完成收入 (假设第四季度实现 考核指标差额缺口
同一水平)
MEMS 54,891.87 80,000.00 25,108.13 18,297.29 6,810.84
导航与其他 3,469.49 2,000.00 -1,469.49 1,156.50 -2,626.00
合计 58,361.36 82,000.00 23,638.64 19,453.79 4,184.84
注:1)表中“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项下的“MEMS”数据为瑞典 Silex 产线与赛莱克斯北京产线数值相加所得金额;
2)表中“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项下的“合计”数据为上市公司层面整体考核目标,具体实现时可以不区分收入来源的业务类型。
如上表所示,假设 2021 年第四季度实现的收入为 2021 年前三季度的平均水
平,则 MEMS 业务的业绩考核目标缺口为 6,810.84 万元;在 MEMS 业务目标达
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层面整体考核目标的缺口仍有 4,184.84 万元。
从 MEMS 业务角度,瑞典 Silex 产线与赛莱克斯北京产线的数据分解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 2021 年前三季 2021 年业绩 若达标第四季 2021 年前三季度平均 按前三季度平均单季度
(单体口径) 度收入 考核指标 度需完成收入 单季度收入 收入测算的 2021年业绩
(假设第四季度实现 考核指标差额缺口
同一水平)
瑞典 Silex 产
线(FAB1&2) 55,130.38 75,000.00 19,869.62 18,376.79 1,492.83
-S
赛莱克斯
北京产线 248.48 5,000.00 4,751.52 82.83 4,668.69
(FAB3)-J
MEMS 54,891.87 80,000.00 25,108.13 18,297.29 6,810.84
如上表所示,假设 2021 年第四季度实现的收入为 2021 年前三季度的平均水
平,则瑞典 Silex 产线(FAB1&2)的业绩考核目标缺口为 1,492.83 万元;赛莱克斯北京产线(FAB3)的业绩考核目标缺口为 4,668.69 万元。
因此,从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角度,公司 2021 年度全年可实
现业绩尚无法明确,也即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能否完成尚无法明确,从上述业绩目标缺口来看,本次激励计划中设置的 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激励对象仍然具有挑战性。
(二)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占比情况
2017-2020 年,公司第四季度业绩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