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上午在公司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子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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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平 虞义华 蒋海洪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