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上午在公司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55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或优秀,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 55 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4,411,200 股进行解除限售。
二、关于 2022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委托理财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效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该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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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平 虞义华 蒋海洪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