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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6

三鑫医疗: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中国 江西 南昌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 楼          邮编:330006
电话(TEL):(0791)86891286,86891351,86891311
传真(FAX):(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三鑫医疗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三鑫医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
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事项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事项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10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所出具了《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的OA办公系统和公司公告栏张贴公示相结合的途径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18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8-065)。
  3、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8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68)。

  4、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10月30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名变更为5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7万股调整为
471.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15.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数的19.68%,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

  5、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暨更正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公司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和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数量合计为12万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71.5万股变更为459.5万股,同时,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15.50万股更正为1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数的17.873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本次更正后的预留限制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8年12月14日。

  6、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459.5万股调整为735.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6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4.85元人民币/股调整为2.96875元人民币/股。同时,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19年6月11日为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0.6123%,授予价格为4.04元人民币/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在资金缴纳和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或部分放弃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60万股变更为140.1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1人变更为20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
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5,600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9、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396%。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10、2020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0,500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11、2020年7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666%,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12、2020年8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由4.04元/股调整为3.94元/股。同时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刘振坤先生因个人原因向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鑫品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因其职务变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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