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调整对公司整体发展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 郭莉莉 张志军 刘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