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BaodingLuckyInnovativeMaterialsCo.,LTD
保定市和润路5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五年四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新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0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彦峰、陈必源、锁亚强、张作泉、王德胜、周春丽承诺:
上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彦峰、陈必源、锁亚强、王德胜、周春丽承诺: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已发行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如其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其将根据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协议转让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乐凯新材股份总数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乐凯新材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和/或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三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下述稳定股价的各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上述各主体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执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相关主体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重新启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通过的,不得参与公司现金分红,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