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Shebao 1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BaodingLuckyInnovativeMaterialsCo.,LTD
保定市和润路5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新股1,54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股本总额: 6,14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27日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2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彦峰、陈必源、锁亚强、张作泉、王德胜、周春丽承诺:
上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1-1-3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彦峰、陈必源、锁亚强、王德胜、周春丽承诺: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已发行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如其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其将根据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协议转让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乐凯新材股份总数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乐凯新材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4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金额确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公司若招股意向(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
(2)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1-1-5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若招股意向(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滕方迁、王一宁、王瑞强、王朝辉、刘彦峰、陈必源、林钢、邹应全、张洪、张作泉、郝春深、尚秋鸣、王德胜、锁亚强和周春丽承诺:
(1)其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其在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任认定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其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6
若因其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确认《招股意向书》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