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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3-18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ebeiSitongNewMetalMaterialCo.,Ltd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望亭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公司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成员臧立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受托管理以及其作为臧洁爱欣的法定监护人管理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成员臧永兴、刘霞、陈庆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成员臧娜、臧永建、臧亚坤、臧永和、臧永奕承诺:在《关于授权管理四通新材股权的委托书》有效期内,对其已委托的股份不撤销委托;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指示受托人转让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成员臧立根、臧立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受托管理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全体成员承诺:如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9月18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臧立国承诺: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受托管理以及其作为臧洁爱欣的法定监护人管理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
    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臧永兴承诺: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的臧立根、臧立中承诺: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受托管理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托管理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托管理的本公司股份。
    4、本公司董事长臧立国、副董事长臧永兴、董事臧立根和臧立中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公司股东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四通新材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9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股价持续低于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的11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其中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三、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
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