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ebeiSitongNewMetalMaterialCo.,Ltd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望亭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不超过2,020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发行股数
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后总股本 8,08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日期 2015年3月1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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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3-2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本公司以下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
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
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4年2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发行人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经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主,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累计
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如
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3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
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
实施。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3-4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
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
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除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除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可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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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股东的分红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2012年2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12年2月20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14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4年2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具体请参见
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股利分配政策”。
三、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成员臧立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受托管理以
及其作为臧洁爱欣的法定监护人管理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成员臧永兴、刘霞、陈庆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