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424 深市 航新科技


首页 公告 航新科技: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航新科技: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1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香港航新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 Baltcap Private Equity Fund L.P.,SasmexInvestments Limited,Tiaravia Services Limited,Tigriaco TradingLimited和NapantacoManagementLimited购买其合计持有的MagneticMROAS(以下简称“MMRO”)100%股份。

     截至公告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MMRO100%股份过户

手续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爱沙尼亚当地时间2018年4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航新

已按照《股份购买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了4,344.4212万欧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标的的股份过户手续已经完成,香港航新已持有MagneticMROAS100%股份。

     二、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在《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依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关协议或承诺。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相关义务。

     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暂未获得 AIRBUS S.A.S与 McCarthy

Interiors Limited(公司编号 03544909)之间的供货协议项下的

AIRBUS S.A.S 同意本次交易的回复,标的公司正积极与 AIRBUS

S.A.S进行沟通,预计于10个工作日内可获得回复,公司将及时披露

最新进展情况。若无法获得其同意,则存在由于本次交易造成客户流失从而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在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认为:(一)本次交易已履行实施阶段所需的批准、授权、备案程序;(二)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爱沙尼亚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转让,MagneticMROAS100%股份已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航新持有;(三)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四)本次重组期间,余永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质量师职务,与本次交易无关。重组期间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标的公司已经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更换了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上述变动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五)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六)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依照相关约定履行相关协议或承诺;(七)在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航新科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爱沙尼亚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转让,MMRO公司100%股份已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航新持有;交易各方约定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相关协议已生效,对于相关协议和承诺,相关责任人并无违背协议和承诺的行为;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及义务的情况下,其他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实质性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