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昇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1- 081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纪法
清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与张宜宇以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证券行业支持
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1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张宜宇,转让价款总额为91,014,000.00 元,股份转让价款主要偿还其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质押债务,进一步降低质押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纪法清先生的通知,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的顺利推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纪法清与张宜宇以及华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充协议三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纪法清
送达地址:山东莱阳市龙门西路 256 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张宜宇
送达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684 号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
联系人:周欣炜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丙三方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110300001】的《股
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协议基础上变更协议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原协议“质权人、丙方”由原来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根据《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金证券纾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代表“资管计划”签署本补充协议及原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资管计划”承担。
2、原协议“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安排”之 3.1 条款由原来的“在深交
所出具确认意见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准备好向登记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乙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确认意见后 1 日内先向甲方支付 17,000,000 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整)股票转让款,并专款用于缴纳本次交易甲方应纳税款;若未能在付款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票过户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该款项。”变更为:
“在深交所出具确认意见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准备好向登记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乙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确认意见后 1 日内先向甲方支付 17,000,000 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整)股票转让款,其中部分用于缴纳本次交易过程中甲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的标准:转让收入的 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
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 91,014,000 元 * 85%
* 20% = 15,472,380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剩余部分约 1,527,620 元
作为乙方向甲方提前支付的转让价款。若未能在付款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票过户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该款项。”
3、补充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自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甲、乙方签字并摁手印之日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三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用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上报材料之用,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内容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4)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次股份转让存在的风险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前述股东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