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1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5 人,所持有股 100,589,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0.6201%。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1年11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882,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3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707,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68%。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447,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6%;反对 1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259,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4811%;反对1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5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58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01,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998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58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01,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9985%;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陈媛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