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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1 深市 力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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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日期:2021-12-14

力星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6
 问询问题...... 6
第三节 签署页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12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305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针对《落实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本所律师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据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 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只作引用,不进行
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保荐机构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中的 G3 级高精度微小球系国内首次大批量
生产的技术升级迭代产品。

    请发行人结合自身技术特点及先进性、研发投入、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来源等,说明募投项目技术储备是否充分,设备外购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依法取得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募投项目技术储备情况

    1. 自身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钢球的生产加工较为复杂,需要经历原材料镦压、光球、热处理、磨球、强化、初研、外观检测、涡流探伤、精研等多个环节,同时还需要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各个工序中不同尺寸规格的钢球所需采用的工艺参数不同,如各尺寸钢球的磨削深度、热处理的淬火回火时间以及钢球表面强化的时间与强化层深度等,具有较高的技术难度,是钢球企业技术与研发实力的主要体现。

  公司作为目前国内精密轴承钢球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始终将自主研发与工艺创新放在首位,公司具备国际先进的精密轴承钢球自主研发能力和生产加工工艺,拥有国内同行业唯一一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滚动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球坯磨削量控制、热处理性能优化、球体表面强化、树脂砂轮精研等方面拥有全套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工艺。

  同时,公司是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也是全国滚动轴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滚动体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中国驰名商标”、“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等荣誉,并参与《GB/T
308.1-2013 滚动轴承球第 1 部分:钢球》、《GB/T 308.2-2010 滚动轴承球第 2 部
分:陶瓷球》、《GB/T4661-2015 滚动轴承圆柱滚子》、《GB/T 34891-2017 滚动轴
承高碳铬轴承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等多项国家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公司已拥有专利权 136 项,其中发明专利 46 项。
    2. 研发能力

    (1) 研发投入

  公司高度重视自主研发,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研发投入              3,770.81        3,725.74        3,151.66        3,332.00

营业收入            75,179.77      78,735.19      72,937.39      70,627.80

研发费用占营            5.02%          4.73%          4.32%          4.72%

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3,332.00 万元、3,151.66 万元、3,725.74 万
元和 3,770.81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72%、4.32%、4.73%和 5.02%,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为公司产品的迭代更新、工艺的升级改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障。

    (2) 研发人员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拥有技术人员143名,占公司员工总数的11.94%。公司技术人员多为兼备专业技术和行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其中核心技术人员均在钢球行业深耕 20 年以上,行业经验十分丰富。此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研发项目,并参与起草了多项国家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本项目部分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如下:

  沙小建先生,1992 年进入公司工作,多年从事钢球工艺研发、质量控制相关的实务及领导工作;历任公司工艺技术处处长、生产四部部长、工艺技术质保部部长、滚动体研发中心主任;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力星股份总工程师;2010 年至今兼任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滚动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1 年至今兼任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检测与试验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2009 年因风能发电专用钢球项目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三等奖、南通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007 年撰写的专业论文获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滚动轴承专业委员会一等奖。

  马林先生,1993 年进入公司工作,一直专业从事钢球制造工艺及技术管理工作,现为发行人工艺技术科科长,兼任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材料专业
 委员会委员,是轴承滚动体《GB/T308.2-2010 滚动轴承球第 2 部分:陶瓷球》 标准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主要参与承担“风能发电设备专用钢球”、高 档轿车专用精密轴承钢球等多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在职期间,先后在《轴承工业》 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三篇,是“高精度精密陶瓷球制造工艺”、“风能发电设备 专用钢球制造工艺”、“一种探伤钢球检测流量控制装置”等多项是国家发明专利 的主要发明人。

    (3) 技术成果

    自设立以来,公司已承担并完成精密无异音轴承钢球、汽车轮毂轴承钢球等 多项国家级火炬计划立项项目。公司的“风能发电专用钢球”和“高档轿车第三
 代轮毂轴承单元专用钢球”两项产品分别于 2008 年和 2011 年被国家科技部、国
 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高精度圆锥滚子制造关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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