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80 号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25.63%、21.70%、21.64%、23.59%,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5,947.30 万元、3,109.97 万元、5,726.12万元和 5,356.7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383.18 万元、529.55 万元、421.00 万元和 901.17 万元,分别占同
期利润总额的 4.63%、12.18%、5.47%和 12.78%;公司原材料轴承钢的平均成本为 9,841.99 元/吨、10,348.94 元/吨、10,978.14 元/吨和 11,970.75 元/吨,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产品出口至美国等 21 个国家及地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价格及成本费用变化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毛利率、扣
非归母净利润变化的原因;(2)结合原材料备货周期、生产周期、价格波动情况,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的影响,并对原材料价格波动进行敏感性分析;(3)分国家、地区列示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占比等明细,结合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未来业务布局等,分析国际经济环境、新冠疫情形势及汇率波动对境外销售的影响,公司有何应对措施;(4)结合业务模式、各期政府补助明细构成、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政府补助政策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其中 15,000 万元用于年产 6,000 吨精密滚动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0,000 万元用于年产 800 万粒高端大型滚动体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 1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主要产品为 G3、G5 级的高精密钢球,G3 级高精密钢球系公司首次大批量生产的新产品,达产后年均销售收入为 29,110.62 万元,毛利率 26.72%;项目二系对公司现有产能的扩产,达产后年均销售收入为 24,653.10 万元,毛利率 29.58%;公司在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中预计未来五年收入增长率达 10%。根据申报材料,下游客户对滚动体企业认证的周期较长,如斯凯孚集团(SKF)的认证周期为两到三年。
公司前次发行募集资金 57,000 万元,其中 27,000 万元投资于
新建年产 16,000 吨精密圆锥滚子项目,该项目延期 3 年后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目前尚未产生效益;15,000
万元投资于 JGBR 美洲子公司年产 8,000 吨轴承钢钢球项目,公
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3,502.32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说明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年产量标准,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与前募的区别和联系,包括且不限于产品特点、应用领域、生产工艺、下游需求、销售区域等;(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募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在前募基础上进一步新增产能的必要性;(3)最近五年的前募资金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及资金预计使用进度、已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等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5)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等,分析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6)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7)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目标客户、认证流程、认证周期、公司目前认证情况、取得认证的可能性、项目采购周期、生产环境要求、人员储备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周期规划的谨慎性,取得认证是否为募投项目产生效益的前提条件,如未能按期取得,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8)结合公司现有产能、产量、在建产能、产品的目标客户、市场容量情况、在手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9)结合公司近三年业绩增长情况、在手订单、行业发展趋势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收入增长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6)(7)(8)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5)(6)(9)并发表明确意见。
3. 2018 年 5 月 28 日和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力星金燕钢球(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金燕)分别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分别被处以 220,000 元的行政罚款。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力星金燕因使用的压力容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经定期检验、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及流向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结合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二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截至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 1,668.18 万元、
其他应收款 88.01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 3,893.42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
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