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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55 号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先后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 10 月 14 日披露的《 关于补充
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 2017 年至 2021 年
上半年,你公司与关联方斯凯孚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分
别为 1,168.70 万元、 2,931.63 万元、 3,118.62 万元、 2,783.38 万元、
2,142.44 万元,占交易发生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1.02%、 2.50%、 2.75%、 2.47%、 1.85%。 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才补充履行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
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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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