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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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调
整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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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四、《关于更正<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五、《关于 2021 年 1-6 月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1 年 1-6 月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 2021 年 1-6 月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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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