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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丰科技: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021/09/30)

公告日期:2021-09-30

浩丰科技: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021/09/30)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1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9 月 28 日,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 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07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公司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有关事项进一步落实,现回复 如下:

    问题 1

    《详式权益报告书》显示,华软实业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为王广宇、王赓宇, 持股比例分别为 70%、30%,王广宇为华软实业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结合王 广宇、王赓宇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对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 三条,说明二人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共同控制上市公司, 并说明相关依据。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 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 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
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王广宇与王赓宇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

  根据华软实业提供的资料,王广宇、王赓宇系兄弟关系。2021 年 9 月 29 日,
王广宇与王赓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王赓宇不参与北京和光同成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同成”)、金陵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国际”)、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实业”)及各自对外投资公司的实际经营,其仅以出资额为限享受股东权益,在处理前述公司及其对外投资公司经营发展相关重大事项时,按照王广宇的意见进行表决,并与王广宇始终保持一致。

  综上,王广宇与王赓宇系兄弟关系,二人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及安排,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王广宇与王赓宇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情形                              是否适用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不适用该情形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不适用该情形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    不适用该情形

      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    不适用该情形

      重大影响;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    不适用该情形

      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不适用该情形

  7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    不适用该情形

      市公司股份;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    不适用该情形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

  9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适用该情形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

 10  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    不适用该情形

      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    不适用该情形

      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不适用该情形

  王广宇、王赓宇虽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王广宇、王赓宇分别通过和光同成间接持有华软实业 70%、3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王广宇、王赓宇系兄弟关系,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二人应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王广宇与王赓宇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广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软实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王广宇为华软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故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广宇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另根据王广宇、王赓宇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王赓宇不参与和光同成、华金国际、华软实业及各自对外投资公司的实际经营,其仅以出资额为限享受股东权益,在处理前述公司及其对外投资公司经营发展相关重大事项时,按照王广宇的意见进行表决,并与王广宇始终保持一致。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广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不存在王广宇、王赓宇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王广宇与王赓宇系兄弟关系,二人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及安排,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除此之外,二人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2、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广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不存在王广宇、王赓宇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

    问题 2

    《详式权益报告书》显示,华软实业控股股东华金国际控制的北京华软同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软产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广宇控制的华软金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鑫瑞华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等公司主营业务中包含软件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等。

    请结合华金国际及王广宇直接及间接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的产业背景、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其与你公司主营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前期是否存在交易行为;如有,请说明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安排,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华金国际及王广宇直接及间接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的产业背景、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

    (一)华金国际直接及间接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的产业背景、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

    根据华金国际提供的说明,其直接及间接控股、参股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产业背景      主营业务      经营情况



 1  北京华软同成管  华金国际持  看好不良资产行  不良资产收购  已有项目正在
    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 100%    业和业务机会    与处置业务    处置过程中


序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产业背景      主营业务      经营情况



 2  北京华软产融科  华金国际持  未实际开展业务  未实际开展业  未实际开展业
    技服务有限公司  股 100%                    务            务

                                建立专业的企业  为成长型企业  业务初创期,已
 3  北京华软和光管  华金国际持  管理咨询服务团  提供人力资源  有稳定的客户
    理科技有限公司  股 30%    队              管理咨询业务  群体和收入来
                                                                源

    以上三家公司未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前期交易行为。

    (二)王广宇直接及间接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的产业背景、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

    王广宇先生直接及间接控股的公司除北京鑫瑞华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华软金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高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外,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前期交易行为。

    根据王广宇先生提供的说明,北京鑫瑞华盛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业务,不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前期交易行为。

    王广宇先生其他直接及间接控股、参股的其他公司中的实际开展软件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业务的公司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产业背景        主营业务        经营情况



                                              为银行提供信贷

                  北京华软  面向城市商业银  风控、数据应用、 主要客户包括:
    华软金信科技  知识产权  行、农村商业银  渠道系统、客户  新疆银行、南京
    (北京)有限  投资有限  行提供数字化银  管理、监管报送、 银行、贵州银行、
 1  公司及其子公  公司持股  行解决方案;为  业务管理、中台  山东省农村信用
    司(简称“华  100%;王  产业链企业提供  系统等 IT 解决  社联合社、青岛
    软金信”)    广宇拥有  供应链系统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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