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建灿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周
建灿(已去世)登记持有的公司 750 万股首发前限售股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020 年 2 月 4 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ifa.jd.com/)上被公开
拍卖,具体如下:
一、涉及股东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大股 被拍卖股数 拍卖人 拍卖原因
姓名 东及一致行动人 (万股)
周建灿 是 750 广东省深圳市 司法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拍卖股份的质押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大 质押股数 质押 原质押
姓名 股东及一致行 (万股) 开始日期 到期日 质权人 用途
动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
周建灿 是 750 2017-10-16 无 信用融资担保集 个人财务需求
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司法拍卖涉及诉讼案件的情况
公司股东周建灿(已去世)因个人财务需求,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
团”)融资 2 亿元,将其登记持有的公司 750 万股首发前限售股质押给深圳担保
集团,并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办理的质押登记手续。周建灿去世后,深圳担保
集团以周纯、汪银芳(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诉讼请求为:1.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周纯、
汪银芳以周建灿的遗产偿还周建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亿元、违约金2000万元、逾期利息 340273.97 元(违约金按贷款本金 10%一次性收取;逾期利息按 12.42%/
年收取,自 2018 年 02 月 01 日暂计到 2018 年 02 月 07 日,后继续计至本息清偿
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 220340273.97 元;2.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周纯、汪银芳以周建灿的遗产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垫付的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周纯、汪银芳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就上述 1、2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处置周建灿质押给原告的 750 万股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股票,由原告就质押股票处置所得全部价款优先受偿。
深圳中院于 2018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该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18 年 4 月 3 日,深圳中院出具(2018)粤 03
民初 53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一、被告周纯、汪银芳应偿还原告贷款本
金 2 亿元,并按年利率 12.42%计算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至本金
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周纯、汪银芳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50 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16 万元;三、上述第一、二项
款项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加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周建灿生前因本案债务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质押登
记予原告的 750 万股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以及质押股份相应所产生的孳息、质押股权(份)的派生权益,如被告周纯、汪银芳未按上述第三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申请法院处分该质押股份以及质押股份相应所产生的孳息、质押股权(份)的派生权益,对处分所得由原告在本案债权优先受偿;五、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43501.3 元,减半收取 571750.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
被告周纯、汪银芳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
由于周纯、汪银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原告深圳担保集团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周纯、汪银芳偿付本金人民币 2 亿元及利息、
律师费 150 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16 万元、案件受理费 571750.65 元,保全费
5000 元等。
2019 年 12 月 20 日,深圳中院做出(2019)粤 03 执 1475 号之一《执行裁
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纯、汪银芳持有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411)首发前限售股共计 750 万股以清偿债务。
三、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价结果
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公示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价
结果如下: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相关编号
****93X7,京东账户:****亿,竞买代码:24534907,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
价竞得本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周纯、汪银芳持有的金盾股份(证劵代码:300411)
首发前限售股”,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 53,250,000.00 元(伍仟叁佰贰拾伍万
圆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
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深圳中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
四、周建灿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本次司法拍卖前,周建灿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纯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本次拍 本次拍卖前已质押股份情况 本次拍卖前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东 卖前持 本次拍卖前 占其所 占公司 占其所 占公司
姓名 股比例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未质押 持股份 总股本
(%) 比例 比例 数量 比例(%) 比例
(%)
周建灿 27.29 124,536,596 124,450,196
周纯 99.93 27.27% 86,400 0.07 0.02%
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周建灿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纯所持股份数及
质押数量将相应减少。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的实
际控制权无影响。
(二)本次拍卖竞买人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
(三)本次拍卖事项后续将涉及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
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此次拍卖的后续
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8)粤 03 民初 534 号《民事调解书》
2、(2019)粤 03 执 147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3、深圳中院法拍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