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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18-035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9日(星期四) 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15:00至2018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海淀花园饭店第六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左军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1,911,863股,占上市

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50.3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50,498,278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50.1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13,585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的0.2827%。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847,347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6.97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3,433,762股,占上市公

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6.68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13,585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的0.282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911,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4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911,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4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911,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4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911,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4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911,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4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审

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911,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4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8 年度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议

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邹左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8,757,584 股)

为公司董事、刘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67,013,676 股)为公司董事、罗

爱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60,901,804 股)为公司董事、孙小林先生(持

有本公司股份 50,391,452 股)为公司董事、庄献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9,186,444 股)为公司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

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60,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60,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2017年度奖励方案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邹左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8,757,584股)、

刘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67,013,676股)、庄献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9,186,444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954,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60,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志钢、杨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4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