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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3 深市 汉宇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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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汉宇集团: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8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19 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月 19日(星期二)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石华山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234,332,108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38.86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31,890,908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38.45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441,2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40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会议并对会议做出见证,其他会务服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3,413,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78% ; 反 对
9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2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101%;反对 91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85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33,451,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40% ; 反 对
8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6315%;反对 88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6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32,880,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06% ; 反 对
1,4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9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389%;反对 1,45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57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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