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Garden Bio-chemical High-tech Co., Ltd.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4 年 10 月 8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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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生物”、“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承诺
1、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花园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邵钦祥、邵钦祥关联股东(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邵君芳、
朱建星、朱建民、金君芳、邵燕青、邵燕芳、邵徐君、魏忠岚、龚知海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曾永强、
陈晓、郑立、廖南珍、马焕政、喻铨衡、马文德、厉惠英、刘建刚、王更新、沈
丹、严旭、金牡丹、马美琴、李本初、马红梅、龚秀芳、金顺立、钱国平、刘小
平、周洪仁、金关强、周瑜彪、叶波、陈霄、邵宏宝、邵有木、马金法、倪德余、
葛隆华、楼绍华、金秀光、包岩春、胡安定等36名其他股东承诺:自浙江花园
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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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
首次发行并上市后,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邵钦祥、邵君芳、马焕
政、喻铨衡、马文德、朱建星、厉惠英、沈丹、刘建刚、刘小平、钱国平、李本
初、周洪仁及关联自然人朱建民、金君芳、邵燕青、邵燕芳、邵徐君、魏忠岚、
龚知海除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只要本人或本人关联自然人
仍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期间,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自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邵君芳、马
焕政、喻铨衡、马文德、朱建星、厉惠英、沈丹、刘建刚、刘小平、钱国平、李
本初、周洪仁除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花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本人若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花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本人若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花园生物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5、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君芳、马焕政、喻铨衡、马文德、朱建星、厉惠英、沈丹、
刘建刚、刘小平、钱国平承诺:本人或本机构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