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意见,员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参与,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因公司监事宁宸先生、李武娟女士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须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